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0號原告 黃祺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櫻 等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1│劉美櫻│├──┼────────┤│2│ 邱連玉雨 │├──┼────────┤│3│ 劉炎亮 │├──┼────────┤│4│ 杜盧貴玲 │├──┼────────┤│5│ 徐珺怡 │├──┼────────┤│6│ 徐新政 │├──┼────────┤│7│ 劉綉珠 │├──┼────────┤│8│ 徐澔鈞 及其│││法定代理人 馬千雅 │├──┼────────┤│9│ 徐定明 │├──┼────────┤│10│ 徐玉妃 │├──┼────────┤│11│ 徐盛東 │├──┼────────┤│12│ 廖鳳琪 │├──┼────────┤│13│ 陳進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