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附字第6號上訴人 林華莉 (原名 林雨嫻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 周守男
章義鏡 胡冠屹 (原名 胡亦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周守男被訴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係維持第一審諭知周守男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於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