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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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蕙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62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蔡秋聰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5年度重抗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蔡秋聰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高雄高分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不服該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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