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決,且於113年8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受刑人盧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02/15112/02/18112/0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判決日期112/11/03113/01/03113/01/03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6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確定日期112/12/18113/01/31113/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3號(士檢113執127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1~7經基隆地院113聲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113執更449號)受刑人盧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02/17112/02/16112/0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判決日期113/01/03113/01/03113/01/03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確定日期113/01/31113/01/31113/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1~7經基隆地院113聲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113執更449號)受刑人盧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12/02/16112/02/18112/02/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71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0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判決日期113/01/03113/07/17113/07/26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6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0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7號確定日期113/01/31113/08/19113/08/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7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5號編號1~7經基隆地院113聲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113執更449號)編號9~10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受刑人盧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02/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判決日期113/07/26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7號確定日期113/08/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5號編號9~10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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