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然聲請人為身心障礙人士,且因身體因素洗腎多年,已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收入,雖每月領有政府殘障津貼補助新臺幣5,000元,惟無法維持聲請人每月最基本之生活開支,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