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王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3年12月1日│40,000元│0000000││││行光復分行 陳錫 │光復分行│││││││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