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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