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8號聲請人 劉玉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劉玉敏│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東│104年7月8日│50,000元│FA0000000│││││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