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賢選任辯護人范雅涵律師
吳旻靜律師 陳清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792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