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4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林煜順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吳坤旭 (局長)訴訟代理人 高韻凡
潘昱廷 王元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訂本年6月12日下午2:3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