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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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