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原告戊○○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甲○○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24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0,286元(即13129×9+12625×77=1,090,28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第一審應補徵之裁判費2,860元(即原審測量後,依原告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裁判費11,890-9,030=2,860),以上應補徵之裁判費合計為20,695元(17,835+2,860=20,6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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