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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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80號原告 廖翊翔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發函(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育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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