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原告 曾偉豪 被告 曾偲淇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被告 曾麗鳳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核定價額欄關於「12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