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3號上訴人 劉秀蘭
劉萬山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3月7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後,遲至100年4月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民事上訴狀可稽,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