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承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024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呂承恩於民國107年7月26日中午12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內側車道,行經該路段電桿(13236)前,欲超越前方同向由告訴人 温尚豪 所駕駛、搭載證人 周裕傑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其原應注意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須先按鳴喇叭
2單響或變換燈光1次,待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且超越時應顯示方向燈,並應與前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右側之外側車道超車,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間距,致當時正駕駛前車向右側靠以禮讓被告所駕車輛之告訴人温尚豪發現被告所駕車輛出現在其車輛右側時,一時反應不及,2車發生擦撞,告訴人温尚豪所駕車輛因此失控滑行至對向車道,與證人 林保章 所駕駛、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發生碰撞,告訴人温尚豪因此受有頭暈目眩、右前臂擦傷、雙側小腿擦傷等傷害,證人周裕傑則受有左前臂挫傷、左大腿挫傷、右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呂承恩涉有修正前刑法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温尚豪告訴被告呂承恩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修正前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温尚豪具狀撤回其等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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