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翰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秀琴 告訴被告潘翰倫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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