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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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82號聲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甯維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旻峰 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吳旻峰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是否向本院抛棄繼承或聲明限定繼定。
二、通知寄至吳旻峰繼承人戶籍地無法送達之證明。(如退件信封,若吳旻峰繼承人戶籍地不在台中,請向其戶籍地所在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陳報本件公示送達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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