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怡青 訴訟代理人 沈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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