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0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4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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