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智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傑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3年5月20日以103年聲字第16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因於假釋前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