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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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瑞勛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9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蘇瑞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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