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國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國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於101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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