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陳春桃 被告 黃群量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509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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