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志銘 代理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
一、未能與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3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35號聲請調解案件達成調解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二、戶籍地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配偶 李玉萍 、子 謝政儒 、父母 謝義雄洪秋月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稱其配偶因身體之故無法工作,應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之。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李玉萍、子謝政儒、父母謝義雄、洪秋月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5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李玉萍、子謝政儒、父母謝義雄、洪秋月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5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之子女謝政儒、父母謝義雄、洪秋月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二、聲請人之子女謝政儒是否在學?若是,請提出在學證明。並提出學費收據。
十三、聲請人之扶養親屬謝義雄、洪秋月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四、聲請人之父母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號9樓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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