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雷許月 法定代理人 雷輝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忠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建物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即上開土地與建物之買賣總價款】,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