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劉奮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枝林書玉林倩玉林振玉 (4人均為 劉三晃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五福路34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惟原告並未表明建物(門牌號碼:五福路34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如提出鑑價機構就該建物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該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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