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元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元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元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6月、10月、3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