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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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李彦辰
號法定代理人 李吉峰 被告 林寶貴 上列被告林寶貴因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審交簡字第九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