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佐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佐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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