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