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俊選任辯護人謝文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5款、第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第277條之傷害、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示反覆實施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