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賴慶霖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 律師被告 蔡凱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凱莉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慶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
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卷第56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