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59號原告 黃意涵
徐尉翔 被告 黃蔚仙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