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水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6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