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力勤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雅琴住同右被告甲○○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