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