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甲○○被告源盛交通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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