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