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附民原告 楊惠璇 附民被告 買珮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