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豐集團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成豐集團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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