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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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銘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銘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銘䜢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年6月,合計刑期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魏文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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