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五二號
聲請人才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八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才馥工程顧問有限公│農民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參萬元│AY00五六九四││││ 司廖文志 ││││一││├─┼─────────┼─────────┼───────────┼─────────┼────────┼──┤│2│才馥工程顧問有限公│農民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參萬元│AY00五六九四││││司廖文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