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併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前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扶養人 曾惠珍 、 曾心薇 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如有不動產,並提出登記謄本。
(五)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配偶、子女)有無領取身心障礙者補助、原住民補助、就學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補助、津貼?若有,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因工作受傷有無領取勞保給付或損害賠償
(七)聲請人應提出依其能力可為最大清償程度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