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併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件:
(一)聲請人為何於96年3月間將其所有之機車1輛贈與其母 彭順嬌
(二)聲請人目前係居於戶籍地或另租屋居住?如另行租屋,請最新之租賃契約,並釋明於戶籍地之外另行租屋之必要性。
(三)請釋明受撫養人 陳宴清 、彭順嬌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含兄弟姊妹),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及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暨財產歸屬清單。
(四)聲請人現有無工作,如有,請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可)。倘現無工作,請提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領取之期間及金額為何?
(五)如債務人清冊所載對債務人 林健勇 之3,564,000元債權,係聲請人向銀行借貸後貸與債務人林健勇,請提出借款銀行名稱,借貸契約書存摺、匯款單據等相關資料證明。並釋明所借貸金額之流向。
(六)請提出債務人林健勇之最新記事不省略戶籍謄本、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
(七)釋明如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清償債務之經濟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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