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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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志明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賴溪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2,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