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4號債權人 張淑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鄭傳嘉 (原名: 鄭煌益 )、 王語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王語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系爭支票二紙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上開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須未逾7日提示)若非鄭傳嘉(原名:鄭煌益)、王語柔,則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即發票人,或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鄭傳嘉(原名:鄭煌益)、王語柔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等),若更正債務人為 高農 (公司),併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釋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依票據法第13
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8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