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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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6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宸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