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附民原告 余淑華 附民被告 吳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