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84號
原 告 卓振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智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